适用范围
我方所有合同均对双方及其权利继受人具有约束力。地址变更或合同转让不导致合同终止,除非公司已就此作出免除或已认可该转让。
供货与不可抗力
公司向客户供货的承诺仅在产品及运输工具于约定交货日期可供使用的范围内有效。已签订供货合同的客户享有优先供货权,但以公司的资源和能力所允许的范围为限;本条款对其同样适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均可免除公司的交货义务;不可抗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妨碍公司购买、进口、运输、卸载或分销上述产品的情况,例如燃料短缺或受托履行的第三方违约,本列举并非穷尽。在此类不可抗力情形下,未能交货仅使公司有权将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委托第三方履行;该规定对货物交付及运输均适用。
交付、仓储与责任
客户应在交货时及卸货前核实货物的数量与质量。此后不再受理任何异议。货物应按照客户指定的方式及地点储存,由客户承担相应风险及全部责任,包括所订购数量所需的仓储能力以及通往仓储地点的通行条件。
仅当客户证明货物损坏或灭失系因公司或其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时,公司方承担相应责任。在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责任因此被认定成立的情况下,赔偿以货物在公司注册地的市场价值为限。
定价
销售价格根据交货时的市场行情及价格水平确定。市场行情或构成销售价格计算基础的任一或多项要素如发生足以影响该基础的变化——包括政府采取的任何影响、限制或规范石油产品之购买、进口、加工或销售的措施——公司均有权对彼时已订立的承诺进行审查和调整。
代理人的权限
公司代理人及/或存货保管人所作出的任何性质的承诺,须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方为有效。公司代理人无权代收公司发票款项,无论是以现金、其他票据形式还是以抵销方式收取,亦无权就此类款项出具收据,但公司已向客户出具特别书面授权、允许客户凭出示该授权向该代理人或存货保管人有效付款的情形除外。
付款条件
公司所有销售款项均应在其注册地以现金方式支付,另有明确约定并特别注明者除外。提交汇票并不改变上述条件。客户如迟延付款,则其所欠公司的全部款项立即到期应付,包括尚未到期且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款项,不论其原定到期日为何。
逾期付款利息
双方明确约定,如到期未付款,自到期日起依法当然产生每月1%的利息,无需事先催告。
逾期付款违约金
客户如逾期付款,或未能于到期日足额或部分支付所欠款项,则依法当然且无需事先催告,公司有权就该款项收取12%的赔偿金,但最低不少于50欧元,此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因未付款而解除合同
如销售价款到期未付,合同即依法当然解除,且无需事先催告,该解除对客户不利,但以违约可归责于客户为限,公司仅需以挂号信方式简单通知即可。
可分割性
本销售条件之全部或部分内容的修改或失效,并不构成对其余条款的放弃。
产品附加费与摊款
已售产品可能被要求缴纳任何性质的摊款,尤其是客户所属或所代表的协会或组织所征收的摊款。公司保留一次性计收该摊款,或另行开具专门摊款发票收取的权利。此类可能产生的摊款仍构成产品定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如发生争议,应专属由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
运输合规(ADR)
装载人-承运人一经装货,即声明其符合现行《国际公路危险品运输协定》(ADR)的相关规定。